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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陳弘逸/桃園報導

桃園某科技公司男職員,跟已婚女同事偷情被抓包,遭判賠20萬元。(示意圖/pixabay)

▲桃園某科技公司男職員,跟已婚女同事偷情被抓包,遭判賠20萬元。(示意圖/pixabay)

桃園某科技公司男職員大壯(化名),跟同婚的女同事小花(化名)偷情,且趁配偶阿芳(化名)上班或到外地出差時,到住處發生性關係;事後阿芳得知,怒告民事求償100萬;大壯雖坦承偷情,但要小花一同賠償;小花則供出2人交往經過,經法官審理後,判大壯應賠償小芳20萬元。

判決指出,男子大壯(化名)與同婚的女子小花(化名)偷情,兩人是同事關親,因小花跟配偶阿芳(化名)關係不睦;大壯趁虛而入,經常噓寒問暖、表達愛慕之意,二人發展成親密交往之關係。

2022年12月間,趁配偶阿芳離家到外地出差,小花竟跟大壯在住處多次發生性關係,事後阿芳得知此事,認配偶權被侵害,提告求償100萬。

大壯主張,小花聲稱有男朋友,未曾說有配偶,且跟對方曾交往大約2、3個月,有親吻、擁抱,要阿芳舉證發生性行為的證明,此外,認為侵害配偶權並非一人所為,小花也有責任一同賠償。

對於不知已婚一事情,配偶阿芳曾提出「婚假」為由請假,還由大壯在請假單上蓋章確認,由此可知,小花已婚的事實。

此外,小花出庭時也坦承,跟大壯交往約5、6個月,期間,牽手、擁抱、接吻、性行為、約會等都有,性行為頻率約一個禮拜2、3次,都趁配偶阿芳上班時。

綜合相關證據,大壯跟小花的行為,已超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間往來的程度,審酌配偶阿芳為科技製造部生產班長,月薪5、6萬元;大壯年薪49萬等情形,認非財產上損害應賠償20萬元,超過此範圍,不應准許,可上訴。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645997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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